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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心理卫生条例防“被精神病”
来源:深圳商报发布时间:2011年10月10日作者:

      10月10日是第20个“世界精神卫生日”。市康宁医院院长刘铁榜昨天接受采访时表示,精神卫生涉及儿童、中青年、老年人,各年龄段的人群都应当重视心理健康。

  据介绍,2005年,我市对7143名18岁以上的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的精神卫生情况进行调查,结论是,成年居民精神疾病的终身患病率为21.19%,重型精神病为1.41%。与1996年的调查相比,我市精神疾病总患病率提高4.48倍,重型精神病总患病率增加了2倍。

  今年8月30日,《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条例》严格规定了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程序,重点防范“被精神病”的发生,精神障碍患者和市民的相关权益有了法律的保障。

  《条例》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心理卫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医疗机构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在医疗场所中作出。精神障碍患者自主决定是否住院治疗。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经具备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诊断认为其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提出住院申请。

  对于有伤害自身或者他人、危害公共安全等安全的精神障碍患者或者疑似患者,要被采取制止措施的,《条例》指出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后送往心理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并通知其监护人。

  参与《条例》起草的市精神卫生中心张繁新解释说,公安机关只是在发生伤害自身或者他人、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将精神障碍患者或者疑似患者送往医疗机构诊断。至于当事人是否有精神病,仍然须由专业医师作出诊断,并不意味着公安机关就可以将当事人送进心理卫生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为了防止“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条例》规定,被诊断为精神疾病障碍者或者其监护人对住院观察治疗有异议的,可以向原作出诊断的心理卫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心理卫生医疗机构申请专家复核。如果对专家复核意见仍然有异议的,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经鉴定符合住院治疗标准的,应当建议其继续住院治疗。

  刘铁榜表示,《条例》没有规定对诊断有异议的人只能向深圳本地的鉴定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当事人也可以找广州、上海、北京等其他城市的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专家复核。

  《条例》处罚条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与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串通,将非精神障碍人员送入医疗机构住院的,对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以5万元罚款,并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刘铁榜认为,这一规定无疑会使医疗机构更加注重规范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流程。

  《条例》规定,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精神障碍患者。来访者、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康复等情况享有知情权。来访者和能够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享有选择治疗方法的权利。

  刘铁榜说,我市全人口中,重型精神病发病率为1.41%,其中又有2.25%的患者有严重暴力行为。他呼吁全社会行动起来,更多地了解心理健康知识,消除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歧视。

  专家称,《条例》实施后,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将得到法律的保障,但目前我市精神卫生医疗资源仍然严重不足。

  据了解,全市仅有120名精神科执业医师,约2000名心理咨询师,开放精神科病床300张。如果要承担起1500万人口的精神卫生服务,至少还要增加精神科执业医师200人,床位1200张。